(2017)苏0213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栗进虎、赵井卫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进虎,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2009年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威,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井卫,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吉文,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冠东,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井伟,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进虎及其辩护人李威、被告人赵井卫及其辩护人周吉文、被告人许冠东及其辩护人李耀光、被告人赵井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经预谋,在无锡市梁溪区芦庄四区91-93号对面乡里乡亲饭店旁,由被告人栗进虎拿出玻璃制动物形摆件冒充古董出售,被告人赵井卫冒充摊主假意收购,使被害人潘某确信被告人栗进虎持有的摆件是古董,骗得被害人潘某为购买3件摆件所支付的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许冠东在上述诈骗活动中负责提供交通工具并望风,被告人赵井伟在上述诈骗活动中负责望风。归案后,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均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了被害人潘某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潘某的谅解。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井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报案、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的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被害人潘某购买的玻璃制动物形摆件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公安机关收集的监控视频;被告人栗进虎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赵井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冠东、赵井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井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进虎、赵井卫、许冠东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栗进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栗进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井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井卫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许冠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冠东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从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栗进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井卫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许冠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赵井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张宏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曼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