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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龙与邢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龙,邢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938号原告邢龙,男。被告邢展,男。原告邢龙诉被告邢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邢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