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86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成津京、盛学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成津京,盛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6001-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津京。被执行人:盛学兰。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津京、盛学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5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津京、盛学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津京、盛学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44956.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