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张立春、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张立春,刘桂莲,陈玲玲,张立春,刘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798号原告:陈玲玲,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自治县。被告:张立春,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自治县。被告:刘桂莲,女,53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自治县,系张立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玲与被告张立春、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玲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