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川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川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川生(聋哑人),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2011年1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黎娅,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川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03刑初1164号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川生退赔经济损失395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黄某。原审被告人黄川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川生申请撤回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黄川生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另系聋哑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情节充分考虑,量刑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黄川生对一审判决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川生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