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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振河、张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河,张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振河,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杰,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河、张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河、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13时许,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王帅法牛犬舍店门前,被告人陈振河、张杰趁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没有锁车门之机,将面包车上的一只黄白花色英国斗牛犬盗走。经鉴定被盗斗牛犬价值3500元。被盗斗牛犬现已追回并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河、张杰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被害人刘某报案材料、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曹某、赵某、王某证言,监控视频,被盗狗的照片,曹某、赵某分别对张杰、陈振河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说明、抓获证明,陈振河、张杰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张杰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河、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振河、张杰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振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张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振河、张杰刑期均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康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