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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勤、袁礼君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袁礼君,敬天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勤,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城南新村**幢***室,户籍地省南通市如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袁礼君,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时珍园*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敬天兰,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2010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三人商量合伙开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营利,后三人合资租下本市崇川区青年路新村11幢111室,摆放麻将桌等设备供人赌博。棋牌室营业期间,刘勤、袁礼君、敬天兰分早中晚三班轮流值班、维护秩序,并为赌博人员提供饭菜、茶水等服务,并按“自摸”或“暗杠”5元一把的标准收取“头钱”。三人抽取的头钱由刘勤集中保管,金额达到9000元即平分。自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5日,刘勤、敬天兰、袁礼君抽头获利27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为主犯。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三人商量合伙开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营利,后三人合资租下本市崇川区青年路新村11幢111室,摆放麻将桌等设备供人赌博。棋牌室营业期间,刘勤、袁礼君、敬天兰分早中晚三班轮流值班、维护秩序,并为赌博人员提供饭菜、茶水等服务,并按“自摸”或“暗杠”5元一把的标准收取“头钱”。三人抽取的头钱由刘勤集中保管,金额达到9000元即平分,刘勤、袁礼君、敬天兰抽头渔利共计27000余元。2016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多人及赌资、赌具等物品,并传唤刘勤、袁礼君。敬天兰于2016年12月6日被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均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公安机关检查、扣押笔录;证人贺春荣、姚某、王某、赵某、权某、谭某、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租房合同;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的供述和辩解;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佐证。且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经营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违法所得共计27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勤、袁礼君、敬天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三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由被告人刘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袁礼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由被告人袁礼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敬天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由被告人敬天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二、没收刘勤、袁礼君、敬天兰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沈永斌人民陪审员  孙志仁人民陪审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