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陈庆荣、秦宗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579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府前路21号。负责人:王广锋,行长。被告:陈庆荣,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秦宗洋(系被告陈庆荣丈夫),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春花,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李夫水,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诉被告陈庆荣、秦宗洋、刘春花、李夫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