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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德祥、孙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祥,孙胜涛,耿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44号申请人:李德祥,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胜涛,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耿玉香,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65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除冻结二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