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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学良、钟远秀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罗士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吴学良,钟远秀,吴洪敏,吴洪莹,罗士平,杜清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负责人陈登远,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良,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远秀,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莹,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审被告:罗士平,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审被告:杜清建,住重庆市铜梁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学良、钟远秀、吴洪敏、吴洪莹以及原审被告罗士平、杜清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1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