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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涛与李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李远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705号原告:陈涛,男,1944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李远银,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陈涛与被告李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陈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由陈涛负担。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