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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玉芝、王海燕、王洋等人对桦甸市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芝,王海燕,王洋,桦甸市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271号申请人:马玉芝、王海燕、王洋等人。委托代理人:赵振民,吉林省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桦甸市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共277件案件),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桦甸市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坐落于桦甸龙兴罗兰圣菲小区内的房屋246处、车库31处。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桦甸市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坐落于桦甸龙兴罗兰圣菲小区内的房屋246处、车库31处(内容详见《龙兴罗兰圣菲一期正常销售客户详细资料登记表》)。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腾云飞审 判 员 孙罡& # xB;代理审判员 于   福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先   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