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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委赔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金付刑事违法查封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委赔监16号冯金付:你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01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该决定错误应予撤销、赞皇县公安局应赔偿扣押赞皇县烟花爆竹厂产品及设备、查封房屋造成的损失、应赔偿企业贷款、借款、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工资、养老保险等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赞皇县公安局违法对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你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于200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释放,共被羁押13天。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赞皇县公安局向你赔礼道歉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1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你申诉提出的赔偿企业贷款、借款、交通费、律师费、工资、养老保险等请求,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你申诉提出的赞皇县公安局对扣押产品及设备、查封房屋损坏应给予国家赔偿的请求。根据你申诉提交的证人证言载明的情况,你提出的赞皇县公安局“扣押产品及设备、查封房屋”的行为,为该局治安大队于2003年7月到该厂检查时所采取。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你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