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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范友喜与神农架林区竹园电业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友喜,神农架桂竹园电业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村民委员会,范友喜,神农架桂竹园电业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初30号原告:范友喜,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神农架桂竹园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被告: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法定代表人:朱清君,盘龙村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友喜诉被告神农架桂竹园电业有限公司、被告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友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友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友喜负担。审判长  宋艳红审判员  万宗琼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