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利民与沈光金、赵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民,沈光金,赵勇,刘小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87号原告:周利民,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金,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赵勇,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第三人:刘小红,女,1973年7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周利民与被告沈光金、赵勇,第三人刘小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周利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周利民负担。审 判 员 倪玉鑫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