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申请孙艳国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孙艳国,张玉红,窦泮民,赵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清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明,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孙艳国,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玉红,女,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窦泮民,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赵秀艳,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孙艳国、张玉红、窦泮民、赵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东余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