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筹善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筹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筹善,男,193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号久远商厦*楼。负责人:薛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兵,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林筹善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3867.1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兵的银行存款532.9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