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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陕西恒源煤电集团发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军,陕西恒源煤电集团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军,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龙,系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系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源煤电集团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府经济开发区神树塔小区。法定代表人:徐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小军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恒源煤电集团发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小军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恒源煤电集团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小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20元,减半收取10760元,由杨小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杨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金丽审判员  吴凤凤审判员  白成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