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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付达明与汪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达明,汪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付达明��被执行人汪再芳。本院在执行付达明与汪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再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再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