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付达明与汪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达明,汪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付达明��被执行人汪再芳。本院在执行付达明与汪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再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再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