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龙、李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龙,李义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112号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龙,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义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龙、李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