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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字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启佳、封开县渔涝镇爱心幼儿园等与黄志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启佳,封开县渔涝镇爱心幼儿园,黄志峰,黄耀生,李青梅,莫建平,梁凤娇,黄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字2446号原告:关启佳,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第二工业区中山丽迅时装有限公司宿舍,原告:封开县渔涝镇爱心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渔涝镇渔涝街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5557900-1。主要负责人:黄志峰。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峰,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黄耀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李青梅,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莫建平,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凤娇,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黄标,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关启佳、封开县渔涝镇爱心幼儿园(下称爱心幼儿园)诉被告黄志峰、黄耀生、李青梅、莫建平、梁凤娇、黄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启佳、爱心幼儿园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138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万元;3.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4.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差旅费、餐费等经济损失6937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各被告持有的爱心幼儿园的经营业务、爱心幼儿园资产及房地产等,总价为180万元。各被告承诺爱心幼儿园原有的经济责任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并约定若其违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原告已付款项的两倍,双方还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追索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查档费、诉讼费等。2014年8月20日,案外人梁金生以民间借贷为由,以爱心幼儿园及黄志峰为被告诉至封开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爱心幼儿园向梁金生支付借款本息62734元及诉讼费。爱心幼儿园向案外人支付执行款后向各被告追索,但被告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澳合同纠纷。关启佳、爱心幼儿园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买卖合同》的缔约方为关启佳及黄志峰、黄耀生、李青梅、莫建平、梁凤娇、黄标,缔约目的是转让及受让爱心幼儿园的经营业务、资产及爱心幼儿园侧的土地使用权,爱心幼儿园并非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开县渔涝镇爱心幼儿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关启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封开县渔涝镇爱心幼儿园及被告黄志峰、黄耀生、李青梅、莫建平、梁凤娇、黄标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婉芬刘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