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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特13号申请人安某某,男。申请人李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安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贾佐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某某、李某某因健康权发生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黔西县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安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0元给李某某,作为赔偿李某某的衣服和李某某到医院检查的费用。本院认为,上诉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