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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万新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新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1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新平,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建县。2006年7月16日因嫖娼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新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万新平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车牌“钱某”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女友饶某沿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二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高新大道路口时与黄某2驾驶的“桑塔纳”牌小轿车(车牌号赣A×××××)发生碰撞,致万新平、饶某倒地受伤。随后,二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饶某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万新平因重型颅脑损伤、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伤情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饶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新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2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饶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饶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对万新平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吁香花、熊建和、黄某1、黄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黄某2驾驶证、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事故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两份;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第一医院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本院民事判决书及执行和解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户籍材料及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新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万新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国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