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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京京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京京,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850号原告:史京京,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凯,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史京京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京京、被告王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底,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欠原告的不是10000元,应该是9000元,但该9000元也是有争议的。2015年上半年,被告与原告一起做网络虚拟生意,被告用他人名义办理了八张银行卡,原告承诺每张支付被告500元至今未付。后被告不干了,银行卡一直由原告使用,被告不干时银行卡里大概还有1000元是被告自己的钱。另还有几部旧手机在原告处,原告至今未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起做投资,原告借用被告的及被告找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投资。投资款到帐后,被告借用原告的投资款9000元,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提供了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予以证明。但在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中,被告并未明确认可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在庭审中,被告也只是认可向原告借用投资款的事实,加之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借款数额以被告自认的9000元为准。被告其他的辩称理由无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京京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