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28号原告:冯某某,女,54岁,汉族。被告:郑某某,男,54岁,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