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徽深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邹恒连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深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邹恒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893号申请人:安徽深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C区。法定代表人:黄蓓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恒连,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泸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恒连劳动纠纷一案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1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恒连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领取的社保费14074元退给安徽深发印务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