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迪,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云伟,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迪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崔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迪及其辩护人姜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3月至6月,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徐某1为就业的学生安置工作,通过关系与长春的卢迪合作,卢迪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6日以个人名义与甲方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徐某1签订协议书,乙方卢迪为甲方提供就业单位安置人员。被告人卢迪承诺为王某1、刘某1、李1、兰某1、杨1等五待业学生安置到中铁十三局、长春联通公司、长春移动公司等国企部门正式工作。被告人卢迪陆续收取上述五人安置工作费92万元,并找到长春市某某人力资源公司经理秦某1,将其中56.5万元汇款给秦某1(在2015年9月,秦某1到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就给人安置工作涉嫌诈骗一事,投案自首,因诈骗罪被长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卢迪从中截留25.5万元,供自己日常花销及赌博输掉,所骗钱款25.5万元被其挥霍。后期被害人徐某1多次找被告人卢迪询问工作办理情况,被告人卢迪以种种借口推脱搪塞。被告人卢迪在秦某1因给人安置工作涉嫌诈骗于2015年9月投案自首后,找到秦某1逼迫其写下保证书,将责任揽下。被告人卢迪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不能继续安置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在2015年10月让李1、杨1到长春市进行虚假面试,以达到拖延时间,不归还安置工作费的目的。为躲避被害人,卢迪手机关机换号,与被害人徐某1等人失去联系。后在被害人的追讨下,被告人卢迪被迫还给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10万元,且五人工作没有安置。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及传票、保证书等书证;2.证人孙1、秦某1、王某1、刘某1、马某、杨1、李1、刘某2等人的证��;3.被告人卢迪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供其挥霍,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迪与秦某1系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应为92万元。被告人卢迪辩称:1.其没有收过现金。2.其以现金的形式付给秦某110万元,但提供不了收条,总之并非起诉书认定的56.5万元;3.其已返还21万元,其中给徐某110万元,2015年9、10月,给孙110万元,还有一个1万元的。4.其和秦某1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卢迪的辩护人姜云伟的辩护意见是:1.秦某1诈骗学生办工作的钱款是56.5万元,卢迪和秦某1对这部分钱款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卢迪只对自己的诈骗数额负责,二人并非共犯。2.卢迪共收取徐某1共计92万元的安置工作的钱,除了涉及到的王某1、刘某1、李1、兰某1、杨1安置工作的69万元被认定为诈骗外,其他的23万元是卢迪和徐某1、孙1的其他业务往来,和本案无关。69万元去掉秦某1诈骗所得56.5万元,去掉返还给徐某1和孙1的10万元,卢迪诈骗学生安置款项所得是2.5万元。3.卢迪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5.建议对卢迪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被害人徐某1与卢迪合作给就业的学生安置工作,被害人徐某1、孙1、马某共给卢迪转款92万元(安置费),卢迪承诺为王某1、刘某1、李1、兰某1、杨1五人安置到中铁十三局、长春联��公司、长春移动公司等国企部门正式工作。卢迪在明知长春市某某人力资源公司经理秦某1没有为他人安置工作能力的情况下,陆续给秦某1转款54万元,让秦某1把刘某1、王某1安置到中铁十三局工作,把兰某1安置到移动公司工作,把李1安置到联通公司工作。卢迪并未找秦某1为杨1安置工作。后期徐某1多次催问卢迪上述五人的工作办理情况,卢迪以种种借口推脱。后上述五人的工作并未安置,卢迪亦未将安置费退还徐某1、孙1、马某。卢迪从中截留的38万元已被其挥霍。经被害人追讨,2016年1月18日卢迪退还徐某1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徐某12016年2月19日报案。2.抓获经过,���实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卢迪在长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迪的身份信息。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卢迪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协议书,证实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卢迪与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卢迪为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就业单位,按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需求按时间节点及时把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需安置的工作人员及时安置到位;若卢迪没有按照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需求把人员安置到位,应及时把安置费用退还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卢迪尾号5259的建设银行卡明细信息,证实2015年3��26日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卢迪共收到办理工作安置费92万元,后给秦某1转款54万元,2016年1月18日卢迪退还徐某110万元。7.被害人徐某1陈述、徐某1提供的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综合证实2015年3月徐某1注册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听说卢迪有能力帮人联系工作,就和公司合伙人孙1一起同卢迪谈具体细节,卢迪承诺指定能办成。双方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协议书,一共是办理五个人的工作,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一名,中国大唐热电长春第二热电厂四人。公司让卢迪给王某1、刘某1、李1、兰某1、杨1五人安置工作,一共给卢迪92万元。交给卢迪的这些钱,有李1交的5万元订金,王某1的17万元是徐某1拿的,刘某1的17万元是他家长马某拿的,其他的钱都是孙1垫付的。这些钱包括徐某1、孙1找卢迪安置工作时,用前边没有还的钱抵后来办事的钱,���以也不是每一笔都是当时转账的。后来工作一直没有办成,徐某1感觉被骗找卢迪要钱。经多次讨要,卢迪于2016年1月18日通过银行汇给徐某110万元,还剩82万元。2016年1月24日徐某1联系不上卢迪了。8.被害人孙1陈述,证实孙1系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合伙人。2015年3月徐某1、孙1正在注册吉林省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就业信息咨询与服务,就是帮人联系找工作,徐某1联系的卢迪。2016年6月16日徐某1、孙1同卢迪谈了办工作的细节,并同卢迪签订了协议,一共办理五个人的工作,其中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一名,中国大唐热电长春第二热电厂四人。公司让卢迪给王某1、刘某1、李1、兰某1、杨1五人安置工作,一共给卢迪92万元。交给卢迪的这些钱,有李1交的5万元订金,王某1的17万元是徐某1拿的,刘某1的17万元是他家长马某拿的,其他的钱都是孙1垫付的。这些钱包括徐某1、孙1找卢迪安置工作时,用前边没有还的钱抵后来办事的钱,所以也不是每一笔都是当时转账的,有的在办事之前钱就已经给了。后来工作一直没有办成,徐某1、孙1感觉被骗找卢迪要钱。经多次讨要,卢迪于2016年1月18日通过银行汇给徐某110万元,还剩82万元。2016年1月24日就联系不上卢迪了。9.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马某的儿子刘某1和徐某1的女儿王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刘某1要办工作,徐某1找的卢迪。2015年3月26日马某给卢迪的建行卡现金存款2万元,2015年4月2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卢迪15万元,总共是17万元。到现在钱也没拿回来,工作也没办成。10.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徐某1系王某1的父亲。2015年3月30日徐某1为给王某1办工作,给卢迪的建行卡打款15万元,之前还给了卢迪现金2万元,总共17万元。2015年3月王某1去长春某某人力资源公司面试,面试单位是中铁十三局。现在工作没有办成,钱也没有拿回来。1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因为刘某1要办工作,刘某1的母亲马某找到徐某1,徐某1找了卢迪。2015年3月26日刘某1的母亲给卢迪的建行卡现金存款2万元,2015年4月2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卢迪15万元,总共是17万元。到现在钱也没拿回来,工作也没办成。12.证人李1证言,证实李1的父亲与孙1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李1找孙1安置工作,给了孙15万元押金,想安置工作的地点是长春市联通公司。孙1找的卢迪给李1安置工作。2015年10月卢迪给李1发信息,告诉李1去长春面试。李1和杨1一起坐火车去的。到长春后卢迪去火车站接的,开车把李1、杨1带到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李1、杨1在大厅坐了一会���,卢迪就把李1送回车站。工作没安置成功,5万元也没返回来。13.证人杨1证言,证实杨1的父亲与孙1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杨1找孙1安置工作,给了孙130万元,想安置工作的地点是长春市联通公司。孙1找的卢迪给杨1安置工作。钱交给孙1不长时间,卢迪给杨1发信息,告诉杨1去长春面试。杨1和李1一起坐火车去的。到长春后卢迪去火车站接的,开车把杨1、李1带到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杨1、李1在大厅坐了一会儿,卢迪就把杨1送回车站。因工作没安置成功,孙1将30万元返给了杨1。14.证人秦某1证言,证实秦某1系长春市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代理人力资源方面的事情。秦某1通过朋友认识卢迪,卢迪知道秦某1本人没有能力帮人安置工作。卢迪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情钱打给秦某1,让秦某1给刘某1、王某1、兰某1、李1安置工作。是其中王某1、刘某1每人7万元,想往中铁十三局安置,兰某1十六七万元,想往移动公司安置,李1十一二万元,想往联通公司安置。杨1安置工作的事没通过秦某1,详细情况秦某1不知道,钱也没收到。1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2系卢迪姑家的哥哥。卢迪被刑事拘留时其手机被刘某2领走了,经刘某2查看,卢迪的两部手机通讯录里没有一个叫三哥的,通话记录中也没有一个尾号为8750的电话号码。16.被告人卢迪供述,证实卢迪系长春市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兼职职工,负责联系活,成功了提2%-5%的手续费。某某公司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都是秦某1。卢迪本人没有能力安置工作。2015年卢迪通过秦某1给王某1、刘某1、兰某1办工作。王阳阳和刘某1是每人17万元,想往中铁十三局安置工作,兰某1是22万元,想���移动公司安置工作。2015年9月秦某1因为给人安置工作涉嫌诈骗在长春市投案自首了,卢迪又找到一个叫三哥的人,通过其给李1、杨1办工作。李1和杨1是每人18万元,想往长春市联通公司安置工作。卢迪一共收到银行转账92万元,转给秦某1六十七八万元。事情没有办成,卢迪也没有把钱返回去,其截留的二十三四万元已被其挥霍。后期经徐某1、孙1追要,卢迪筹钱退还孙110万元。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迪在案发前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卢迪与秦某1系共同犯罪的公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卢迪提出其已还款21万元,卢迪的辩护人提出受害人已出具刑事谅解书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卢迪的辩护人建议对卢迪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迪退赔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143414.63元,退赔被害人孙1人民币13658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景艳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