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正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潘正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3039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委托代理人徐恩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正军,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正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09元,由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