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461.0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随身物品,当场搜出现金3300元,并收缴。本院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商南农商银行赵川镇支行营业部账号2708051001103003750031有存款37870.09元,本院依法作出(2017)陕1023执1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强制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26825101040016189。现本案执行款40661.09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509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为化解双方矛盾,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前往商南县十里坪镇政府,召集镇、村干部召开座谈会,就双方矛盾起因及本案处理结果告知镇、村干部。并就双方其他矛盾做到释法明理,由镇、村干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夏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