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苏志明与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明,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51号申请执行人苏志明,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法定代表人:邱秀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志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经开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长经开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爽& # xB;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