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5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安强与冷德君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强,冷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强,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冷德君,男,汉族,住大邑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安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都未找到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高安强,其表示同意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再执行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