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韩冬来、张建等与董玉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来,张建,董玉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938号原告韩冬来,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董玉灿,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时建民,河南省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来、张建与被告董玉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冬来、张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冬来、张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来、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冬来、张建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