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春雷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雷,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雷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刘春雷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春雷人民币9013.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哈达山占地补偿款,申请任领取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