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田文广、王宁宁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文广,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邳州市。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以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辩护人张辉、周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宁,曾用名王宇,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邳州市。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以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辩护人金瑞,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东阁,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邳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以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10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登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淑园、代理检察员顾广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文广及其辩护人周辉律师,上诉人王宁宁及其辩护人金瑞律师,上诉人徐东阁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检察机关阅卷一个月并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6月8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季某1、孟某、季某2、一对“福建情侣”等六人至扬州市邗江区高力汽配城附近,与被告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及王付园、滕双军、“小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共同乘车至被告人田文广位于仪征市的某处赌档内进行赌博。次日0时许,田文广、王宁宁共计输掉赌资人民币7万余元后,田文广以张某等人出老千为由,安排车辆将其他参赌人员送离赌档,并与王宁宁、徐东阁等人在赌档内对六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将六名被害人转移至仪征市某农户家中,继续殴打被害人,并让其交出随身携带的7万余元现金和手机、黄金项链等物。后田文广又要求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将六名被害人带上车沿仪征市境内的道路随处行驶,并安排徐东阁将马永军接至现场。马永军到达后,应田文广的要求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催促六名被害人快速筹钱,每人筹款5万元,并汇入季某2的银行卡内。期间,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等人亦不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当日下午,季某1筹款人民币5万元、“福建情侣”筹款人民币4.97万元汇至季某2的农行卡内。田文广安排“小熊”使用POS机将上述汇款及季某2农行卡内1万元共计10.97万余元转走。钱到账后,田文广等人于当日17时许将六名被害人放走。在上述期间,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等人对六名被害人殴打,致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二级,季某1、孟某构成轻微伤。2015年8月31日,王宁宁、徐东阁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4日,田文广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所涉黄金项链一根。2014年11月5日,徐东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相关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扬州金店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货凭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系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田文广、王宁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东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田文广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宁宁、徐东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东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田文广退出所劫黄金项链一根,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徐东阁缓刑的判决;2、被告人田文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被告人王宁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4、被告人徐东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5、责令被告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十万九千七百元。原审被告人田文广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之前索要的是对方诈赌的钱,之后要钱是马永军到场后指使干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金项链的价值应以实际价格认定,田文广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害人有过错在先,田文广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王宁宁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在事发过程中对方有一个中间人到场协商谈钱的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向被害人“福建情侣”、中间人“大侉子”取证到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抢劫犯罪中不应该存在中间人调解,王宁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王宁宁具有坦白表现,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判处五年以下的刑罚,即使以抢劫罪定性,也宜在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马永军已经退还部分赃款,原判决返还赃款的数额不当。原审被告人徐东阁提出的辩解理由是,定性不准确,其所起作用较小,量刑过重。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抢劫罪正确,但量刑不当。建议对田文广的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的刑罚;建议认定王宁宁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的刑罚;建议对徐东阁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张某联系上诉人田文广欲至田文广经营的赌档进行赌博,当晚9时许,张某召集了季某1、孟某、季某2以及一对“福建情侣”至扬州市邗江区“高力汽配城”附近集中,田文广亦召集上诉人王宁宁、徐东阁以及王付园、滕双军、“小熊”(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后换乘专门接送的汽车一起来到仪征北面乡镇偏僻农户家中进行赌博。至次日凌晨,田文广、王宁宁先后“做庄”输掉7万余元,田文广认为张某等人诈赌,遂安排车辆将其他参赌人员送离赌档,将张某、季某1、孟某、季某2、“福建情侣”等六人扣留,继而伙同王宁宁、徐东阁以及王付园、滕双军等人对张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张某等人押上汽车转移至其他地点继续进行殴打,逼迫张某等人交出身上赢得的7万余元赌资和手机等财物。随后,田文广要求张某等人必须巨额赔偿后才能离开,并将手机发还逼迫张某等人打电话筹款,然后又安排人员将张某等人押上汽车沿仪征北面乡镇的偏僻道路行驶,并不断变换停车地点,每到一处停车,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以及王付园、滕双军等人不断对张某等人进行殴打,逼迫对方尽快筹款到位。其间,田文广指使王宁宁、徐东阁等人驾车将马永军(另案处理)接来,马永军到场后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催促张某等人尽快筹款,后确定每人赔款5万元。6月9日中午,“福建情侣”陆续筹款4.97万元,季某1筹款5万元,先后汇至季某2的农行账户内,季某2账户中原有1万元,田文广安排人员使用POS机将上述钱款转走。之后,田文广逼迫孟某写了借条,并将孟某携带的一根金项链作为抵押劫走。下午5时左右,在扬州城区将张某等人释放。事发后,田文广对涉案赃款进行了分配和处置。6月10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季某1、孟某、季某2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季某1、孟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9月14日,田文广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退出涉案金项链一根,经鉴定,该金项链重量136.19克,价值人民币39202.6元。另查明,徐东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5年11月15日。上述事实,有出庭检察员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明案发情况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的证据。1、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的邗公(汊)立字[2015]2695号立案决定书以及汊河派出所的[2015]3264号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9日21时,接到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以张某、季某1、孟某等人被抢劫立案侦查。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以及马永军、滕双军、沈慷慨、王付园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8月31日,将徐东阁、王宁宁、马永军抓获,同年9月14日,田文广、沈慷慨主动投案。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1)扬广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7月24日,徐东阁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4、侦查人员调取的附照片人口信息证明,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的身份概况,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二、证明被害人所受损伤以及被劫财物的客观证据。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的扣押清单证明,从田文广处查扣黄金项链一根。6、侦查人员从孟某处调取的售货凭证和付费单据证明,购买的千足金项链重量136.1克,付款人民币39202.6元。7、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YHJ150156号检验报告以及照片证明,送检的项链纯度为千足金,总质量136.19克。8、扬州金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6月9日,黄金千足金柜台零售价每克300元,含每克加工费15元。9、侦查人员调取的季某2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6月9日,该账户有多笔资金分别汇入,随后分多次被转出109556.45元,另支付了转账费用。10、侦查人员拍摄的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季某1、孟某、季某2报警后,侦查人员检见四名被害人全身多处损伤的情况。11、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伤鉴字第343、344、3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照片证明:孟某多处软组织伤,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季某1鼻骨骨折,左上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就其左胸第6、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三、证明被害人参与赌博以及被打伤和劫走财物的证据。1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其知道田文广开设赌档,6月2日下午,曾随田文广来到仪征乡下的赌档,其和季某1各输了几万元。6月8日下午,其和田文广联系去赌档,之后约了季某1、孟某、季某2以及季某1的朋友夫妻两个,晚9时许,到高力汽配城附近集中,上了一辆面包车,随田文广来到仪征乡下的赌档。赌档里人很多,不到一小时,其和季某1、季某1朋友夫妻都赢了钱,田文广输了3万多元,其准备不玩了,田文广和场子里的人说其等人“不上路子”,安排司机将其他参赌人员送走,看场子的人对其六人拳打脚踢,还有人欲用刀砍,被田文广拦下。几分钟后,田文广将其六人分开上车,带到山上一个小房子内,被对方十多人用小木棍和皮带抽打,后田文广要其六人跪在地上,其有1.4万元被收走。之后换到另一个地点,打了十几分钟,之后再次换地点继续殴打。凌晨2时许,田文广的手下拿出手机准备录音,逼其等人承认在赌档里“出老千”,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录了音。换到另一个地点后,田文广要求赔偿100万元,其表示没有这么多钱,后田文广说等“老大”来处理。田文广的“老大”马永军过来后,要求每人赔偿5万元,之后逼其六人打电话找钱,但老乡没有办法,马永军和田文广就讲“继续找钱,找不到就一小时打一次”,后来他们的手下真的是一个小时打一次,之后又换了几个地点。上午9时许,季某1的朋友夫妻找人陆续汇款4.97万元到季某2的农行卡,后季某1家人也陆续汇款5万元到账,每次钱款到账后,就被对方用POS机转走,季某2卡里的1万元也被转走。其打电话给朋友帮助找钱,后朋友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打来电话,田文广把手机关机后对其殴打,后田文广和马永军逼迫季某2写了20万元的借条,逼其签字作为担保人,又逼迫孟某写了5万元的借条,孟某的金项链之前被拿走。后田文广给其每人买了一件衣服,在下午5时左右,到江阳路与完美路口后将其六人放走。对于具体被打的情况,被害人张某陈述,马永军和田文广的手下对其殴打,马永军和田文广也参与殴打,马永军打其几个耳光并踢了几脚,其中一下踢到肋骨上,疼痛的很,田文广打了其耳光,烟头是一个二十多岁年轻人烫的。13、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张某分别辨认,确认“小马”即为马永军,确认“黄毛”即为田文广,确认对其殴打人员有王付园、滕双军、王宁宁、徐东阁。14、被害人季某1的陈述证明:6月8日晚,张某叫其和孟某、季某2一起去赌档,其打电话叫来之前认识的一对福建男女,在高力汽配城西门汇合,后乘坐汽车来到仪征一处偏僻农户家中。里面有四五十人,赌钱的有十多人,赌档头头田文广坐庄,其和张某、福建男女参赌,一个小时左右,其几人赢了几万元,田文广输了3、4万元,后田文广将其他参赌人员先行送走,认为其六人“出老千”而扣下,田文广以及手下的十多个马仔将其六人困住,将男的上衣全脱掉,用棍子、柳条、皮带进行殴打。后换了地方,将六人身上的钱款和手机全部搜走,其被拿走1.7万多元。之后被带到一个农户家中,对其六人进行殴打后,逼其六人承认“出老千”并用手机录音,提出要赔偿100万元,最后降到25万元,逼其六人打电话找钱赎人,联系之后又将手机拿走,然后换了地方,每次都是上来就打,打完之后叫其六人找人汇钱,这样的过程持续了七八次。福建男女找人汇来4.9万多元,季某2的农行卡被刷走1万多元,其家人先后汇来5万元。下午3时左右,田文广接到派出所人打来的电话,应该是张某的朋友报了警,后田文广叫季某2写了20万元的借条,叫张某签字作为担保人,叫孟某写了5万元的借条,之后将其六人放掉。对于具体被打的情况,被害人季某1陈述,张某没有找到钱,被打的比较重,脸上、身上、后背都是青紫,手上被香烟烫,左侧肋骨疼痛,还不让张某小便,马永军到场后打了张某几下,没有打其他人。15、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季某1分别辨认,确认“马哥”即为马永军,确认“黄毛”即为田文广,确认对其殴打人员有滕双军、王付园、徐东阁、王宁宁。16、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明:6月8日晚,张某叫其、季某1、季某2一起去赌档,路上还带了一对男女,后换乘一辆面包车来到偏僻的赌档。里面陆续来了几十人,张某、季某1和那对男女参与赌钱,玩了半小时左右,庄家田文广说张某“玩鬼”,将其他参赌人员先行送走,把其六人留下,对其六人拳打脚踢,拿出砍刀威胁,让其六人将身上的手机和钱交出来,其身上的12.64万元被对方拿走。对方又将其六人塞到接送的面包车内,在车上进行殴打,抢走其的金项链抢走,每隔十几分钟,面包车就换地方,每换一个地方都对其六人殴打。当换到第二个地方时,将其六人分别拉出去录音,逼迫承认“出老千”,后要求每人汇款5万元。下午4时许,对方在车上强迫季某2写了20万元的借条,让张某签字作为担保人,强迫其写了5万元的借条,注明以金项链抵债。下午5时左右,其六人在一个路边被释放。对于具体被打的情况,被害人孟某陈述,主要被打的是张某和季某1,对方让其六人抱头蹲下,多人上来进行殴打,其多处被打,回来时身上都是血,对方帮其买了一件短袖上衣穿上。17、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孟某分别辨认,确认到场的“马哥”即为马永军,庄家“黄毛”即为田文广。18、被害人季某2的陈述证明:6月8日晚,张某叫其、季某1、姓孟的一起去赌场,后又带上一对男女,换乘汽车来到赌场。张某、季某1和那对男女一起参赌,一个多小时后,庄家田文广输了3万多元,张某等人不肯继续赌,田文广将其他参赌人员送走,将其六人留下,手抱头蹲在地上,十多人对其六人拳打脚踢。后田文广让其六人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掏出来,其身上的单肩包、皮带和3800元现金被拿走。之后让其六人坐上接送的面包车,在车上继续殴打,到了一处农户家里,田文广等十多人让其等人脱掉上衣,用皮带抽打,后田文广用手机录音,让张某承认“出老千”诈赌,之后田文广要求汇100万元过来放人,张某说没有,最后说每人5万元,然后让其六人打电话筹钱。之后押上车换地点,换了有七八处,每到一个地点,就先进行殴打,然后追问钱怎么弄的。其银行卡里有1万多元,田文广让手下把其银行卡连在一个方形机器将钱转走,后逼其他人继续筹钱,后其卡里陆续汇来约10万元,田文广等人通过方形机器将钱转走。下午4时左右,有派出所人打来电话,田文广叫张某挂了电话,然后打了张某,并叫张某回电话说人已经出来了。后到一个加油站,田文广逼其写了20万元的借条,并要张某签字作为担保人,要求姓孟的写了5万元的借条,注明以金项链抵债,最后给其每人一件上衣,将其六人放走。对于被打的具体情况,被害人季某2陈述,田文广和马永军是带头的人,田文广和手下十多人都动手打的,其被打时都抱着头,张某和季某1被打的最重。19、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季某2分别辨认,确认“黄毛”即为田文广,确认“小马”即为马永军。四、证明田文广等人进行赌博以及殴打被害人并劫得财物的证据。20、同案人沈慷慨供认:田文广打电话让其开车到了高力汽配城,后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商务面包车,车上有王宁宁等十多人,来到农村的一户二层小楼。田文广等人在房间里打牌,一个小时后,田文广说对方打牌的几个男子“出老千”,对方不承认,田文广这边的人就过去围着他们骂,田文广说到其它地方去谈。将对方打牌的人押到面包车过道上,手抱着头蹲下来。半小时后,到了一户人家,把对方带到厨房进行打骂,后田文广叫其把手机拿进去录音,对方五男一女手抱着头蹲在地上,田文广、王宁宁轮流问怎么“出老千”的,对方说将田文广车上的麻将牌换掉了,几个人分工不同。之后田文广等人又把对方押到面包车上,田文广让其在原地等待,之后来了一辆面包车接其先行离开。21、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沈慷慨辨认,确认“王宇”即为王宁宁。22、同案人马永军供认:凌晨5时左右,其给田文广回了电话,田文广告知夜里赌钱的时候被赌客“出老千”,对方六人被抓到,让其过去看一下。徐东阁接其来到仪征境内一处偏僻路边,一辆面包车上,看到对方张某、季某1等人脸上都有瘀伤蹲在车上,这边有王宁宁、徐东阁、王付园、滕双军等十多人看着,其问张某有无“出老千”,张某点点头,田文广要求对方赔钱,其间,对方打通一个朋友的电话,田文广和其先后接了电话,没有谈出结果。一个小时后,田文广说对方同意赔钱并马上打款,其又到车上对张某等人讲了几句狠话。田文广等人开车到处跑,两三个小时都没有人打钱过来,后到一个农家院里,田文广打了张某几个巴掌,张某抱着头蹲在地上,其上去讲“要是再不还钱,十分钟打你一次”,对方几人都被吓住了。后张某朋友找来中间人“大侉子”为张某求情,“大侉子”与田文广谈好条件后离开。又到了一户农家已经是下午,张某等人的朋友把钱打过来到其中一人的银行卡上,“小熊”用POS机将钱转走。下午3时左右,田文广说从对方那边拿了一根金项链抵债,还说有警察来过电话了,后将张某等人放走。事后,田文广给其3万元说是出场费,并说其他的小弟每人分了1千元。23、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马永军分别辨认,确认“黄毛”即为田文广,确认“王宇”即为王宁宁,确认其他在场人员有徐东阁、王付园、滕双军,确认被害人“光头”即为季某1以及另一名被害人季某2的身份。24、上诉人田文广在侦查阶段对基本行为供认不讳。对于事发当日的行为,其供认:张某联系说带几个朋友过来赌钱,其喊了沈慷慨开车到万都装饰城会合,“二号”开的汽车停在万都装饰城等候,王宁宁、徐东阁、王付园、滕双军也过来了,其让他们准备了钢管之类的工具,防止张某等人在场子里捣乱。张某等五男一女过来后,其安排他们乘坐“二号”的汽车,其和徐东阁、王宁宁、滕双军、王付园坐王宁宁的长安汽车,一起来到仪征月塘乡下的一座二层楼房。赌档里有二十多人,除了看场子的,还有放哨的。其输了5万多元,王宁宁输了2万多元,后发现张某和他的朋友押小额的都输,押大额的都赢,相互之间有眼神交流,其把张某喊到外面问有没有诈赌,张某承认损失算他的,其怀疑之前输钱也是张某的人干的,张某只愿意赔偿当晚其一个人的损失,其打了张某一个嘴巴并拖进赌档,让其他参赌人员离开,其和王宁宁、徐东阁、王付园、滕双军等人拦住张某等六人,王宁宁打了对方女子一个嘴巴,女子承认帮张某看牌事后拿提成,孟某承认撬锁后换的麻将牌,其打了孟某几个巴掌,踢了张某一脚,其他人对张某等人拳打脚踢,并拿钢管、凳子吓唬对方。其决定将张某等人带走盘问,凌晨2、3时左右来到一个农户家中,其踹了张某肚子两三脚,滕双军、王宁宁、徐东阁、王付园都动手打的,有人把皮带抽出来打。其用沈慷慨的手机录音,要张某将诈赌的过程说一遍,要求张某赔100万元,有人拿了一个篓子让张某等人将身上的钱物全掏出来,其将钱从篓子里拿出来放在包里,大概有9万元左右。其要求对方每人再赔5万元,并拿手机给对方打电话筹钱,为防止有人报警被追踪定位,打过电话就换地方,在一个路口,其让沈慷慨先行离开。其让徐东阁和王宁宁开车去接马永军,马永军过来后问张某为什么诈赌,张某承认诈赌,马永军要求他们赶紧找钱赔偿,其、王宁宁和马永军商量了一下,让他们每人赔偿5万元。后张某打电话找来中间人“大侉子”过来谈,“大侉子”说诈赌赔钱是应该的。下午2时许,对方有人陆续筹到了钱,一对男女筹了近5万元,光头筹了3万元,还有一个2万元,一起汇入对方季某2的农行卡里,农行卡内原来有1万元,“小熊”用pos机连着手机转走了。张某、孟某没有筹到钱,后用金项链做抵押写了欠条。其看他们身上没有衣服,鞋子也掉了,在一个集镇买了衣物让他们穿上。下午4时左右,将张某六人放掉。对于所得款物的处理,其供认:从张某等人身上拿回的9万元现金,分给“小熊”、徐东阁、滕双军、王付园等人每人1千元,其余的其和王宁宁平分,孟某的黄金项链在其家里。转账来的钱,3万元被马永军拿走,其让“小熊”将其他8万元直接汇到其和王宁宁债主的账户上。对于聚众赌博的行为,其供认:其和王宁宁之前在别人的赌档里经常输钱,就想自己搞赌档,后认识了“二号”,约定由“二号”负责找场地,还负责找人站岗,提供赌档里的信号屏蔽器等用品,每次给他7、8千元,其和王宁宁联系参赌的人。其和王宁宁捆绑在一起,每次输赢一起平分,固定的是徐东阁、滕双军、王付园去看场子,每次给几百元,马永军也去过几次。4月间开档赌了两次,事发这次是第三次,之后又开档赌了一次。25、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田广文分别辨认,确认同案人王付园、“浩子”即为滕双军的身份,确认被害人张某、“戴项链男子”即为孟某、“持银行卡男子”即为季某2、“光头男子”即为季某1的身份;确认邗江区银柏路与江阳西路交叉口南侧即为停车接人地点,确认仪征市新集镇至龙河方向的凌云山庄即为将张某等人带到的一个农庄,确认扬州市江阳西路与完美路交叉口向东路边即为将张某等人释放地点。26、上诉人王宁宁在侦查阶段对基本行为供认不讳。对于事发当日的行为,其供认:田文广开的赌档正常在高力汽配城西边发车,带赌客去赌档。当晚9时许,其开车前去与田文广会合,接送赌客的面包车已经坐不下,田文广让其也开车带人过去,到了仪征境内的一户农家,屋里有二十多人,帮田文广看场子的有七八个人。田文广先“坐庄”赌博,一个小时后,其顶替田文广“坐庄”,田文广把张某喊了出去,后进来说有特殊情况,先送其他人走,将六个“出老千”的人拦下来,叫他们把手机拿出来放在桌子上,张某对田文广说“有什么损失我来承担”,田文广打了他两巴掌,其他人也动手打的,后来对方手机被“小弟”收了起来。凌晨2、3时,换到了另一户人家的厨房,田文广问张某是“怎么出老千的”,对方讲“把车子撬开,把牌换掉”,田文广向其他几人核实,对方都承认了,“浩子”、“小熊”、另外两个人打了对方六人,有人拿皮带抽,对方男子上衣都被脱光了,其也拿了根树枝抽了张某。田文广问对方怎么办,张某说“你输多少,我们赔给你”,田文广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方表示把赢的钱和包里带的钱都拿出后再凑50万元,有人拿来一个篓子,“小弟”打开对方的包并将现金都拿出来放进篓子,当时数的有7、8万元。田文广让对方打电话找钱,“小弟”把手机发还给对方,打过电话后田文广就叫转移地点。田文广给马永军打电话没打通,让其和徐东阁一起去接了马永军,回来时已经天亮,马永军让对方赶快找钱,张某联系朋友找钱,还让田文广和马永军接听电话,但没谈出结果。后张某联系了朋友“大侉子”过来谈事情,最后谈妥每人筹5万元。后转移到另一个农户家里,“福建男女”最先筹了4.9万多元,汇到其中一人的银行卡上,“小熊”用自带的pos机和手机连起来将卡上的钱转走,到了下午,“小熊”从对方银行卡上陆续转走10.9万多元。对方的衣服在殴打时被撕坏,返回扬州途中,其和田文广、徐东阁买了一些衣物让对方穿上,田文广让对方一人打了欠条,一人做的担保,用金项链抵债,田文广接到派出所人的电话,后将对方放走。对于聚众赌博以及所得款物的处理,其供认:赌博地点是由“二号”联系,人员由田文广召集,其入股田文广的赌资,承担25%责任。那天共拿到19万元,田文广拿了5万元和金项链,马永军拿了3万元,“二号”拿了1万元,刷卡弄过来的钱,田文广将8万元还给“欢欢”,2万多元直接去赌档还债,剩余几千元发给当时撑场子的每人1千元。27、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王宁宁分别辨认,确认同案人“慷慨”即为沈慷慨、“小三”即为徐东阁、“马哥”即为马永军的身份,确认被害人“坐上门出老千男子”即为张某、“小偷”即为季某2、“坐下门出老千男子”即为季某1的身份;确认邗江区银柏路与江阳西路交叉口南侧就是集中出发地点。28、上诉人徐东阁在侦查阶段对基本行为供认不讳。对于事发当日的行为,其供认:田文广打电话叫其晚上看场子,其来到高力汽配城路边等候,分别上车之后,田文广向其、王宁宁、王付园、滕双军等人说“对方六人有鬼,要注意点”,让其带上家伙,其打电话联系,“小熊”和“小花”、“吉米”等人带来五六根钢管和一把关公刀,放在王宁宁车子后备箱。晚11时左右,来到仪征月塘一户人家,已经有其他人到场,场子里有三十多人,参赌的有十多人,其他的人是看场子和放哨,“小熊”负责刷POS机。一个小时左右,田文广把张某叫出去,之后进来说今天结束了,安排其他参赌人员坐汽车先走,将张某等六人留下来,田文广问张某是谁撬车换麻将牌的,张某说是孟某,田文广打了孟某几个耳光,田文广又问牌是谁做的,张某指着福建口音夫妻两人,田文广打了其中男子的耳光,之后田文广说打,其他人都上去打了对方。之后将对方押到汽车上带到另一户人家,对方五个男子身上衣服被脱掉关进厨房里,田文广逼问对方怎么“出老千”的,然后进行殴打,后拿着手机录音。后田文广或王宁宁让对方将身上的钱都拿出来,“邳州男子”拿了一个装菜的篓子,对方六人把现金和手机放在篓子里,后装到一个挎包内,田文广让其把挎包拎到小车上。田文广让“二号”开车,其和王宁宁、滕双军一起接来马永军,马永军在车上和对方谈的,中途有张某的朋友打来电话,田文广、马永军都接的,谈了半个小时没有结果。换到一个农庄,田文广将六人带到房间打了对方,其踢了孟某几脚,捣了季某2膀子两下,田文广让对方打电话筹钱,每人5万元,马永军知道筹钱的事,打电话过程中,田文广催促对方赶紧找钱,不然就打。后换到一个农家乐,张某联系的中间人过来和田文广、王宁宁、马永军谈,其间又打了对方六人,其用电话线抽了孟某几下。后来对方有人筹到了钱,汇到其中一人的银行卡上,“小熊”通过连着手机的POS机将钱转走,田文广让其中两人打了欠条。后田文广接到派出所人打来的电话,到集镇买了一些衣物让对方换上,下午5时左右,将对方六人放走。对于参与聚众赌博以及获利的情况,其供认:2016年5月,田文广叫其去仪征开的赌档帮忙,6月间又叫其到赌档里看场子,去一次给其几百元。事发后,田文广给其1千元。29、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经徐东阁分别辨认,确认被害人“光头胖子”即为季某1、“带头瘦子”即为张某、“在农庄被打瘦子”即为孟某的身份,确认同案人王宁宁、沈慷慨的身份;确认扬州城区银柏路与江阳西路交叉口南侧就是去赌档出发地点。扬州西绕城高速与328国道交叉处即是释放被害人的地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具有共同犯意,行为指向一致,系共同犯罪;田文广、王宁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东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田文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宁宁、徐东阁归案后如实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东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针对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争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院审理认为:1、事发次日,张某、季某1、孟某、季某2等四名被害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陈述了被殴打后身上的现金被劫走以及之后又被迫通过转账方式给付钱款的基本情况,虽然另两名被害人“福建情侣”的具体身份不明,没有能够进行调查取证,但此两人通过转账方式给付钱款的数额得到银行卡交易记录以及在案四名被害人陈述的印证,不影响该基本事实的认定。2、被害人张某的朋友在事发过程中曾联系中间人“大侉子”前来现场协调处理,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以及马永军的供述均予以证实,虽然在具体谈判细节上推诿不一,但对到场洽谈的情节足以确认,没有能够对“大侉子”取证到位,不影响该基本事实的认定。二、关于赃物价值以及追赃情况的认定问题。本院审理认为:1、劫得的黄金项链应以实际价格认定。案发后,侦查人员向孟某调取了购买的被劫金项链售货凭证和付费单据,证明于2015年5月12日购买的千足金项链重量136.1克,付款人民币39202.6元。该项链后由田文广退赃,经鉴定为136.19克,鉴定的重量基本一致,另结合孟某的陈述,可以确认同一性,应当以购买价认定该金项链的价值。2、原判决返还赃款的数额正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马永军事后从田文广处获得3万元赃款,对此赃款是否已经追缴到位,卷内仅有马永军在供述笔录中提及准备让亲属退出3万元,此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辩护人提出应当在追赃数额中扣减马永军已经退出的3万元赃款依据不足。三、关于行为性质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的问题。本院审理认为:1、从本案的起因上看。由双方赌博纠纷引发,田文广在赌博输钱之后,认为对方诈赌而发生矛盾,遣散其他参赌人员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拿回赌资7万余元,此钱款不作犯罪数额评价,但田文广并没有罢手,继续要求对方巨额赔偿,提出的数额明显超出惩罚的性质,其目的是直接索取钱财。2、从暴力程度和内容上看。田文广等人在赌场内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继而不断变换地点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索要钱款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下,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直至钱款到账,同时,田文广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可见暴力程度对被害人所造成的身体强制以及精神强制是明显的,已超出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特征。3、从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方式上看。田文广等人向被害人索要的赔偿金额虽然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从最初提出的100万元到最后的25万元,在整个过程中,六名被害人一直被田文广等人控制,没有机会逃跑或者报警,直到田文广等人拿到转账的钱款之后才放走六名被害人,可见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交出财物两者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两个当场”的特征。4、从行为的侵害后果上看。田文广抢回赌资后又提出赔偿要求,最终拿到10.97万元,并强迫孟某写下借条并以抢得的金项链抵债,实际获得并超出赌资的财物,明显超出一般惩罚性质的范畴,应当作为犯罪数额评价。5、综合本案情节,不能仅以事出有因、有讨价还价过程、事后给被害人购置衣物等次要因素来评价行为性质,而应根据行为基本特征以及取得财物的关键因素来认定犯罪性质,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犯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四、关于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尺度的把握问题。本院审理认为:1、田文广系主犯。田文广在输钱之后,认为被害人张某等人存在诈赌行为,安排车辆将其他参赌人员送走,将被害人张某等人扣留,继而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抢回赌资后,田文广又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在钱款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又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不断变换停留地点以防止被追踪,后指使同案人接来马永军帮助索要钱款,在取得转账到位的钱款后,又独自对劫得的钱款进行了支配。由此可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2、王宁宁亦属于主犯。王宁宁入股参与田文广聚众赌博,相对于徐东阁等人看场配合的作用明显较大。同时,田文广召集人员携带的械具亦是放置在王宁宁驾驶的汽车上带至赌场,在田文广带头将被害人扣下后,王宁宁始终参与殴打对方。另外,田文广供认,其与王宁宁、马永军一起商量了让对方赔款的数额,取得的现金与王宁宁平分,转账得款大部分用于还掉与王宁宁共同的欠款;徐东阁亦证明,田文广、王宁宁一起与被害人谈赔款的事情。由此可见,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但主犯作用次于田文广。3、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合考虑,田文广的主犯作用以及自首的量刑情节,王宁宁的主犯作用相对较小以及坦白的量刑情节,徐东阁的从犯作用以及坦白的量刑情节,原审人民法院对田文广、王宁宁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量刑、对徐东阁减轻处罚量刑,所判处的刑罚基本恰当。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基本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文广、王宁宁、徐东阁以及王宁宁辩护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不能成立,出庭检察员提出改判的量刑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晓涛审 判 员 居 平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