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智伟诉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智伟,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25号原告:秦智伟,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号**栋*单元**号。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6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智伟诉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智伟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12元,减半收取560.06元,由原告秦智伟承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