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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2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辩护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冯某及张的辩护人张红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6年10月起,伙同被告人冯某在张某租借的本市峨眉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使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号和密码登陆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月17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张某、冯某及赌客王某某、乔某某等人,并查获涉案电脑1台及赌资人民币60,200元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冯某及张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乔某某、陈某某、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及拍摄的“百家乐”赌博网站账户截图、赃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张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罚金,且均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二、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