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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怀贵、杨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怀贵,杨明确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253号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冯国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明立,男,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进,男,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吉怀贵,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明确,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刚,西充县槐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怀贵、杨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