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弓瑞京与朱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瑞京,朱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757号原告:弓瑞京,男,199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朱旺龙,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弓瑞京与被告朱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瑞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旺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弓瑞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弓瑞京与朱旺龙关于每月还款3000元的约定,判令朱旺龙偿还663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朱旺龙向弓瑞京借款66300元,经弓瑞京多次催讨,朱旺龙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朱旺龙未作答辩。弓瑞京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张。因朱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朱旺龙向弓瑞京借款663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交弓瑞京收执。约定:每月还款3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弓瑞京多次催讨,朱旺龙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弓瑞京与朱旺龙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朱旺龙向弓瑞京借款663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在借款时,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利息,弓瑞京主张朱旺龙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规定。双方约定分期还款,朱旺龙多次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弓瑞京主张解除弓瑞京与朱旺龙关于每月还款3000元的约定,符合规定,应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朱旺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弓瑞京请求判令朱旺龙偿还借款663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弓瑞京与朱旺龙关于每月还款3000元的约定;二、朱旺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弓瑞京借款66300元及自2017年4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朱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丰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