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井国香与谢进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国香,谢进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399号原告:井国香,女,生于1973年,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谢进模,男,生于1964年,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租住青海省湟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国香与被告谢进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国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井国香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