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小琴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琴,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82民初280号原告王小琴,女,汉族,1993年6月4日生,霍州市陶唐峪乡刘家庄人。被告刘涛,男,汉族,1994年11月13日生,霍州市南环办圣佛村人。原告王小琴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琴诉请:被告刘涛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份,被告刘涛向原告借款11000元称用于信用卡激活,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王小琴在庭审过程中称述,在被告刘涛出具欠条后至本案起诉前通过支付宝转账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3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琴借款8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刘涛承担。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保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