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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富芝、朱升然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芝,朱升然,王文义,朱连中,王文江,王文东,沂南县大庄镇东河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刘富芝,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升然,男,汉族。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丽。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进。申请执行人:朱连中,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文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沂南县大庄镇东河村二组。诉讼代表人:朱增湘,组长。申请执行人刘富芝、朱升然、王文义、朱连中、王文江、王文东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东河村二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8000元,执行款项已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20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