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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存贤与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贤,吴志英,户县友好医院,张存贤,吴志英,户县友好医院,张存贤,吴志英,户县友好医院,张存贤,吴志英,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存贤,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志英,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娄敬路北段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系户县友好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张存贤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存贤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41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之前已给付的案件款3410元外,本次执行中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予剩余案件款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