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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656号原告白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辉,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段万江人民陪审员  魏恒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支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