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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田海涛、田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田海涛,田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93号原告:王晓东,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组。被告:田海涛,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龙村。被告:田永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3********,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龙村。原告王晓东与被告田海涛、田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本息合计11,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4月15日被告田永昌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还款,该款到后期被告田永昌没有给付借款,于2016年4月2日被告田海涛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1.5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田永昌、田海涛于2017年6月30日给付原告王晓东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00.00元本息合计11,500.00元;二、原告王晓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连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