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夏凤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邬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珠,邬素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224号原告:夏凤珠,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素萍,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正楠,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凤珠诉被告邬素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凤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9.40元,减半收取计2.79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