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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崔言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崔言可,崔清忠,崔言友,李金国,杨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8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崔言可,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崔清忠,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崔言友,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杨金堂,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言可、崔清忠、崔言友、李金国、杨金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言可、崔清忠、崔言友、李金国、杨金堂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