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蒋忠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桂,蒋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朱学桂,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蒋忠丽,女,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学桂与被告蒋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学桂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蒋忠丽支付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和案外人共有房产一套,位于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乙XXX室,建筑面积49.79平方米。该房产被设有抵押,并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管所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认为,因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时间,而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523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