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戚旺月与晏军、赵翠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旺月,晏军,赵翠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35号原告:戚旺月,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军,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赵翠燕,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戚旺月与被告晏军、赵翠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戚旺月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戚旺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旺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戚旺月负担。审判员 王礼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彤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