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云水、李贵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水,李贵强,徐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徐云水,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贵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徐利娟,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越民二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贵强、徐利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252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