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建玲、天津茂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玲,天津茂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050号申请人:杨建玲,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茂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本案在执行杨建玲与天津茂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3444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民终4567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百度搜索“”